主要观点总结
王一龙于2022年7月18日入职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试用期期间因两次迟到,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一龙申请仲裁和诉讼,一、二审法院均不支持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入职及试用期约定
王一龙于2022年7月18日入职,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
关键观点2: 迟到情况
王一龙入职第二天和第三天因个人原因迟到,公司认为其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
关键观点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以王一龙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于2022年7月21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关键观点4: 仲裁及诉讼过程
王一龙先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支持王一龙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5: 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双方相互了解的过程,劳动者应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
文章预览
王一龙于2022年7月18日入职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双方并于当日签订了期限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岗位为实验室研究员。 2022年7月19日,即 入职第2天王一龙因吃泡面迟到。 2022年7月20日,即 入职第3天王一龙因配眼镜下午又迟到。 2022年7月21日, 公司以王一龙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王一龙解除劳动合同。 当日,公司向王一龙转账支付工资1,177.01元。 王一龙于2022年8月29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仲裁委于2022年9月5日依法受理。 因王一龙在收到仲裁委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王一龙事后称 因为电瓶车坏了,所以开庭迟到了一两个小时 ),该会依法对该案做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2023年3月22日,王一龙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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