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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交通肇事因“逃逸”认定全责的,应对责任认定进行实质审查与判断!

刑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05 14:31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报道,陈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全责。文章介绍了案件的基本事实、裁判理由和关联索引。重点在于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事故责任的判定规则的解读,强调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实质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确定事故责任。同时,阐述了特殊加重责任情节在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处理以及其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陈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全责。逃逸情节被认定为加重责任的因素。

关键观点2: 裁判要点

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应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结合其他证据确定事故责任。特殊加重责任情节如逃逸应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剔除,但在定罪量刑中可作为情节评价。

关键观点3: 法律解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载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书面材料,其责任确定并非一律基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应对事故责任进行实质判断,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


文章预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8.29 裁判要旨 1.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结合其他证据,依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事故责任。 2.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于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 如果不考虑逃逸情节亦可以认定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陈某交通肇事案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与认定 入库编号2024-06-1-054-003 关键词  刑事 交通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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