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关于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问题,包括是否必须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有权直接核定社会保险费数额。文章引用了最高法的相关案例、法律依据等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最高法相关案例
本文引用了最高法(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案例,说明了省社保中心在作出催缴社会保险费决定时,能够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无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
关键观点2: 法律依据
文章引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为论述提供了法律支持。其中涉及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补缴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职权。
关键观点3: 主要观点
文章的主要观点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不需要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直接核定社会保险费数额。同时,文章还强调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以及行政效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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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夏小法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前言: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目前部分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是否必须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有权直接核定社会保险费数额,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01 最高法相关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案例:许漫玉、海南益威药业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劳动、社会保障)再审行政案。 判决内容: 关于本案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催缴社会保险费决定程序中能否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 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行政行为中能够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包括: 1、省社保中心系根据前述生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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