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新《公司法》关于亏损弥补的制度和规定,包括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亏损弥补的概念和制度功能、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历史变革等。文章详细阐述了亏损弥补的顺序、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劣后性、税务处理以及形式减资弥补亏损的相关问题。最后,提供了法税合规建议并总结了全文。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新旧《公司法》的对比
介绍了新旧《公司法》在亏损弥补方面的主要差异和变化。
关键观点2: 亏损弥补的概念和制度功能
阐述了亏损弥补的定义,以及在《公司法》中的功能和作用。
关键观点3: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历史变革
详细描述了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历程,包括政策变化和学界观点。
关键观点4: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分析了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税务法规变化。
关键观点5: 形式减资弥补亏损的相关问题
介绍了形式减资的概念、适用条件、程序、限制以及税务处理等问题。
关键观点6: 法税合规建议
提供了企业在亏损弥补方面的法税合规建议,包括妥善保存相关文件、咨询专业顾问等。
文章预览
作者:马晓煜 审校:姚平 稳定的盈利能力一个企业健康发展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作为一枚硬币的正反面,亏损弥补与利润分配制度一样,均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等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及第二百二十五条对亏损弥补做出的新规定,在资本维持原则的底色下,试图在保护债权人和股东、公司各自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与原《公司法》相比,新法有两个显著变化:允许使用资本公积和通过形式减资(见下文第(四)部分的界定)弥补亏损。新旧《公司法》的对比如下: 原《公司法》 (2018年修正) 新《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二款)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款)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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