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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出口事实的“买单”申领奖补,不构成“骗补”型诈骗罪

天下说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7-26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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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最近我们团队在河北保定(一审涿州)办理了一起申领奖补的诈骗案件,被告人是根据出口奖补的政策,在有出口事实的前提下,以代理的方式买单申报领取补贴。团队律师律璞玉律师撰文,探讨了存在货物出口事实前提下,以购买的出口报关单申报领取补贴的各类行为表现,认为 有出口事实的“买单”申领奖补不构成“骗补”型诈骗罪 。 有出口事实的“买单”申领奖补 不构成“骗补”型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3.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并且基于错误认知处分(交付)财产;4.导致行为人获得财产、被害人损失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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