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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未届期且未实缴的股权转让后,公司债权人向谁主张权利?北京一中院最新案例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10-12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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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判例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股东 能否“金蝉脱壳”? —— 法院:原股东应对受让人 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10月10日版 作者:李晓桐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债务,还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见 公司“大势已去” ,意欲通过转让股权来逃避出资和债务,比如, 将未出资到位的股权低价或者零对价转让给缺乏出资能力的第三方 。自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实施后,这种转让未出资股权的做法能否使原股东顺利脱身?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判决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公司原股东在未实缴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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