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讲述了一个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争议案例,女员工李莫愁因公司以其工人身份要求其在50岁时退休而引发争议。经过一系列的法律诉讼,最终法院根据劳动合同中的岗位约定,判定公司继续履行与李莫愁的劳动合同。文章还介绍了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例背景
李莫愁是北京中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名主管,2021年公司以其年满50周岁为由要求其退休,但李莫愁认为自己属于管理岗,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
关键观点2: 法律规定
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取决于工作岗位,而非人事档案记载的干部、工人身份。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准确界定和分类标准,因此应以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岗位情况来认定。
关键观点3: 案件经过
李莫愁与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工作岗位为主管,因此公司以李莫愁年满50周岁为由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并终止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经过一、二审及高院的审查,最终裁定公司继续履行与李莫愁的劳动合同。
关键观点4: 结论
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女工人、女干部身份进行区分,而是按岗位区分,管理岗按55岁退休,非管理岗50岁退休。
文章预览
Hi~新朋友,记得点蓝字关注我们哟 案例来源︱劳动法库 李莫愁,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 2009年2月18日,李莫愁入职北京中某房地产公司,2012年2月1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莫愁的 工作岗位为主管 。2021年1月25日,公司向李莫愁发出《员工退休通知单》,内容为: 员工退休通知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文件、以及公司人事档案, 您将于2021年2月1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现通知您,请您于2021年2月1日到公司人力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 ”。 李莫愁不同意办理退休手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 裁决:公司继续履行与李莫愁的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 李莫愁的岗位并非管理岗,李莫愁应在年满50周岁即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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