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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 |股权让与担保权人仅为名义股东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华政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5-28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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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名为股权转让,但转让各方资金往来表现为借贷关系,存在以债务清偿为股权返还条件、转让后受让方未接手公司管理、表达了担保意思等不享有股东权利特征的,应当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权人仅为名义股东,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股权让与担保人请求确认自己享有的股权的,应予支持。在清偿完被担保的债务前,股权让与担保人请求变更股权登记至其名下的,不予支持。 二、案情简介 A公司由B公司和甲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B公司出资认缴额人民币510万元,占股比51%。甲出资认缴额人民币490万元,占股比49%。2014年11月,甲、B公司向乙、丙借款800万元用于A公司项目中。该借款到期后,不能如期还款,乙、丙于是提出还可以继续借款,但要求将A公司股权过户给乙、丙作为借款担保。 2014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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