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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 齐精智律师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公布。新《公司法》第88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并且这条可以溯及既往的使用,也就说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也可以使用。 公司的债权人对此是欢欣鼓舞,公司的股东是垂头丧气,怨声载道! 2024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不溯及既往的批复。齐精智律师在此想说的是,即便在2024年7月1日的新《公司法》颁布之前,债权人一样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起诉为被告。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债权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 1. 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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