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破产情形下其他特殊权利的保护问题,重点关注了承包人破产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问题和专项借款的权利顺位。文章指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请求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承包人破产时,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支付工程款。同时,文章还讨论了专项借款的性质和权利顺位,认为原则上应享有不低于共益债务的优先顺位,并可在与担保权利产生冲突时,根据原有担保物权效力不及于续建部分及新增建筑物的法律规定,保障专项借款的权利顺位。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承包人破产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
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在承包人破产时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支付工程款,该权利是基于保护农民工生存权益及社会公平、经济发展目的而赋予的。
关键观点2: 专项借款的权利顺位
专项借款的权利顺位原则上应不低于共益债务,其在房地产项目中用于工程复工续建,提升建筑物整体价值。与担保权利产生冲突时,根据原有担保物权效力不及于续建部分及新增建筑物的法律规定,保障专项借款的权利顺位。
文章预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六庭课题组 来源:《法律适用》2024年第11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六庭课题组 主持人:陈飞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庭长。 执笔人:石肖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员额法官;杨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法官助理。 关于破产情形下 其他特殊权利的保护问题 1. 承包人破产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问题。 关于在承包人破产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支付工程款,该工程款是否纳入承包人破产财产的问题, 笔者认为 , 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请求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43条的规定赋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索工程价款的权利,系出于保护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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