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张某与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张某购买食品时故意分多次小额支付并主张每次结算赔偿一千元,引发争议。法院最终判决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以购买人分次支付价款的总额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原告张某在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购买咸鸭蛋,因产品已过保质期而引发纠纷。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张某故意分多次小额支付并主张每次结算赔偿一千元的方式是否合理。
关键观点3: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张某的诉求与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精神不符,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将购买人分次支付价款的总额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
关键观点4: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赔偿原告一定的金额,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章预览
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购买食品时故意分多次小额支付并主张每次结算赔偿一千元的,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在付款总额内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 入库编号2024-07-2-084-002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单次交易 多次小额支付 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0日,原告张某在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6枚熟散装咸鸭蛋,每枚单价人民币2.2元(币种下同),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23日,保质期为180天。原告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6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6枚咸鸭蛋购物小票6张。购买时,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1天。2月21日,原告又在被告处购买了相同批次的40枚咸鸭蛋,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0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40枚咸鸭蛋购物小票40张。购买时,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2天。原告以46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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