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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省油品运输企业的一封信 全省油品运输企业: 当前,随着气温不断升高,我省已进入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的关键时期,而油品运输过程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生成臭氧的前体物。在此,我们特别提醒广大油品运输企业高度重视油品运输的监督管理,深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了解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是优化设置油罐车底部装卸油系统。 汽车罐车应具备底部装卸油系统,底部装卸油系统应包括卸油阀、紧急切断阀、呼吸阀、防溢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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