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基于冉克平教授在《论视野下夫妻之间物权变动的体系构造》一文的内容,总结了关于夫妻间物权变动的几个关键点。包括夫妻法定财产制中的物权变动,包括物权模式和债权模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中的物权变动,包括夫妻财产制约定引起的物权变动、夫妻婚内财产给予的性质及其物权变动;夫妻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中的物权变动,包括离婚财产分配协议的物权变动争议和夫妻离婚财产分配约定与债权人执行异议的问题。文章还讨论了《民法典》的体系效应下,物权变动规则与婚姻保护价值之间的衔接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夫妻法定财产制中的物权变动包括物权模式和债权模式。
冉克平教授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享有各自创造的财产,这是物权模式。而在离婚时,创造并剩余财产更多的一方将财产转让给另一方,这是债权模式。
关键观点2: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物权变动的体系化阐释存在争议。
将夫妻共同所有解释为夫妻共同共有并通过善意取得保护交易安全是当前常见的解释框架,但这会导致家庭法与财产法之间的法律冲突。
关键观点3: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中的物权变动受到关注。
冉克平教授讨论了夫妻财产制约定引起的物权变动、夫妻婚内财产给予的性质及其物权变动等问题,指出这些变动不仅关系到夫妻之间的利益关系,还与第三方合法权益紧密相关。
关键观点4: 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中的物权变动遵循《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
离婚财产分配协议应遵循《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特别是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中的物权变动应符合登记或交付的公示要件。
关键观点5: 构建夫妻之间的物权变动体系需要在兼容婚姻保护与交易安全两个价值的前提下完成逻辑衔接。
冉克平教授强调,在构建夫妻间的物权变动体系时,应充分体现民法典逻辑与价值的双重体系协调,兼容婚姻保护与交易安全两个价值。
文章预览
作者简介: 冉克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 本文摘编自《论视野下夫妻之间物权变动的体系构造》,载《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5期。 《民法典》物权编不仅没有对婚姻家庭中发生的物权变动作特别说明或排除,而且婚姻家庭编亦未对夫妻之间的物权变动规则应当如何直接或参照适用物权编中的物权变动规则作明文规定。 在婚姻法“回归”民法之后,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合同编各自并列,形成体系关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物权变动原因包括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婚内财产给予以及离婚财产分配等,系民法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命题。由于这一命题横跨财产法与家庭法领域,并以两者之间理论“枢纽”的形式转化为我国民法典体系内部的矛盾问题,因而必须置于法典自身的价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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