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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死! ​公司以超1年仲裁时效躲过二倍工资, 却被劳动监察扇晕: 时效2年!

劳动法研究  · 公众号  ·  · 2024-06-26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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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欢迎转载,投稿、合作请联系微信:xingshiduku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属民事诉讼法律的组成部分,在行政法律、法规有相关的时效规定时,应优先适用行政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查处期限为2年,故应当优先适用该条例而不应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时效1年的规定。劳动者 2014年3月1日 入职, 2016年4月11日离职, 离职之日投诉并未超过2年行政处理期限限制。 基本案情:劳动者过了1年仲裁时效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获支持 2014年3月1日,武某入职 中合国际海南分公司。 2016年4月11日,武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当日 ,武某向龙华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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