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被告人何某等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名牌包,形成了一个十余人规模的售假团伙,累计销售金额高达330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量刑。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售假行为不可取。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被告人何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名牌包,形成产业化、链条化的售假团伙。
关键观点2: 案件审理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关键观点3: 量刑情况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各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及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关键观点4: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网络售假扰乱电商平台市场秩序,侵害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利益。打击网络售假活动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售假行为不可取。
关键观点5: 法律条款链接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文章预览
电子商务领域日新月异,给商品流通带来了诸多便利,也让个别经营者动起了“歪脑筋”。 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网络时代售假“一本万利”“风险不大”,在平台销假的路上越走越远,甚至形成产业化的售假团伙,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近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 。 案情回顾 被告人何某在外地售卖假冒名牌包,由于网络购物发展迅速,其生意也日渐壮大。因此,何某不满足现有经营规模,开始拉拢亲戚朋友一同从事售假工作,亲戚朋友再通过中介、同乡关系寻找更多人参与售假活动。 他们有的负责运营网络店铺,有的负责运输假冒商品,有的负责管理仓库,有的负责包装发货,而何某负责购入假冒商品的分配销售与财务工作。一个十余人规模、横跨多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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