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8-2-277-003 汤某建、蒋某生、蒋某华 与陈某祥、某床具有限公司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仍有支付能力且受让人有出资能力的,转让人不应承担出资责任 关键词: 民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转让股东出资责任;正常商业行为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9日,某床具有限公司设立,注册资本为20万元。2016年4月6日,某床具有限公司增资为1300万元,股东汤某建、蒋某生、蒋某华各自认缴299万元,李某生认缴403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36年4月10日前。汤某建、蒋某生、蒋某华、李某生分别实缴出资69万元、69万元、259万元、93万元。 2019年1月3日,汤某建、蒋某生、蒋某华将各自持有的某床具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李某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