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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被告抗辩涉诉产品属医疗器械非化妆品不成立,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受托加工方共担责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9-24 07:2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例分析,涉及日内瓦实验室有限公司、湖北肽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先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文章主要阐述了关于被诉产品是否属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被告公司的商标使用是否合法、被告加工方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二审判决结果包括维持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并变更部分判决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关于被诉产品是否属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的问题

被诉产品包括舒缓洁面乳液体敷料、敏感修护膏液体敷料、疤适妥伤口护理软膏、痘立克冷敷凝胶等四款产品,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均显示其不属于医疗器械,故不被纳入医疗器械的商标使用范畴。

关键观点2: 被告公司的商标使用是否合法的问题

被告公司的第14311562号、第14311582号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且其使用的商标标识不属于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范围内的合法使用,因此被告的商标使用不合法。

关键观点3: 被告加工方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被告加工方公司所生产的被诉产品上使用有“百洛(瑞士)药妆科技研究院”字样,因其未能举证证实该名称的合法性及其已履行制造商的审慎义务,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观点4: 二审裁判结果

维持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变更部分判决内容,包括调整赔偿金额和连带责任的范围。


文章预览

—— 上诉人日内瓦实验室有限公司与上 诉人湖北肽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 州先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 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关于先某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一)关于被诉产品是否属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的问题 首先,原告实验室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香精油、化妆品等。 其次,关于涉案被诉商品所属商标使用管理的商品类别问题。本案中,先某公司、被告加工方公司均主张涉案被诉商品属于医疗器械,而非化妆品。涉案被诉产品包括舒缓洁面乳液体敷料100ml、敏感修护膏液体敷料20g、疤适妥伤口护理软膏20g、痘立克冷敷凝胶20g等四款产品。1.关于被诉商品的功能、用途。被诉商品中的舒缓洁面乳液体敷料、敏感修护膏、伤口护理软膏,在其使用说明书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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