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海问律师事务所
海问律师事务所。感谢您关注海问律师事务所的微信公共平台。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今天看啥  ›  专栏  ›  海问律师事务所

海问·观察︱上市公司收购之四: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辅助手段

海问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6-03 18:10
    

文章预览

Haiwen & Partners 序言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除了获得股份的所有权外,取得一定比例的表决权、取得对董事会的支配权等,也可以实现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效果。 我们在 《上市公司收购之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方法——要约收购》 以及 《上市公司收购之三: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其他方法》 中就取得上市公司的常见方法进行了介绍,如要约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