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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多次重申: 补缴社保不能将确认劳动关系文书作为前置条件!

劳动法研究  · 公众号  ·  · 2024-10-27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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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人社部 -欢迎转载,投稿、合作请联系微信:xingshiduku 广西读者 李先生: 一名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要求确认2014年1月2日至2020 年12月31日期间与一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仲裁、诉讼请求。随后, 劳动者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该公司在该时段内未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公司为劳动者补缴该时段社保费,并要求缴纳滞纳金。 请问,在劳动关系未依法确认的情形下,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强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有观点认为, 补缴社保费应当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在劳动关系未确认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无权责令用人单位补缴。 该观点是否成立?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李先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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