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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院可否同时判令一人公司的全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6-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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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事审判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① 尽管被告非公司股东而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但《公司法》第20条规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之立法目的自应涵盖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格之情形,故法院基于此判令被告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公司法》第20条之立法目的,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②甲 基于其一人公司股东身份及不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之事实,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责任与 乙 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并不冲突。法院判令 甲 、 乙 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基于不同的具体事实与法律依据,但均指向不得滥用公司独立法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之法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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