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民法典》继承编对基础性制度进行了改革,包括确立遗产二阶段物权变动规则、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修改遗嘱形式规则,这些修改是《民法典》立法过程中的重要改革。同时,为了维持传统习俗和法解释技术的考虑,《民法典》继承编放弃了部分重大争议问题,如新的继承顺序规则、特留份制度、归扣制度等。对于一些制度,如替补继承、后位继承、共同遗嘱等,尽管在立法过程中受到了关注,但最终并未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这些制度的取舍理由需要通过法解释技术来解决。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基础性制度的改革
《民法典》继承编对基础性制度进行了改革,包括确立遗产二阶段物权变动规则、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修改遗嘱形式规则,这些修改是《民法典》立法过程中的重要改革。
关键观点2: 维持传统习俗的考虑
为了维持传统习俗,《民法典》继承编放弃了部分重大争议问题,如新的继承顺序规则、特留份制度、归扣制度等。
关键观点3: 法解释技术的运用
对于一些制度,如替补继承、后位继承、共同遗嘱等,尽管在立法过程中受到了关注,但最终并未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这些制度的取舍理由需要通过法解释技术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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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标题下「民法九人行」可快速关注 《民法典》继承编对重大争议问题的取与舍 龙俊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社会科学辑刊》2024年第5期 摘要 : 《民法典》继承编真正增设的新制度包括:确立了遗产二阶段物权变动规则、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丰富了遗嘱形式规则。这些制度都属于难以通过法律解释修补完善的基础性制度,必须交由立法完善。为了保护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新传统,《民法典》继承编维持了关于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未增设特留份制度、未规定归扣制度。替补继承制度可以通过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制度实现目的;后位继承制度的功能可以由居住权、遗产信托制度替代;共同遗嘱只是两项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的遗嘱在形式上的组合,仅在相互遗嘱等极特殊情形下有必要解释为两项遗嘱之间附有条件关系,大多数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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