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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审结投资者余某与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终审判决基金管理公司赔偿余某分配款损失及利息损失。 本案系 全国首例判决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因违反向投资者履行公平分配的受托义务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案 。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11日,余某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基金合同》,认购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管理人的私募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委托资金100万元。《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投资方向是受让案外人承建工程项目形成的应收账款,投资期限为18个月。 在后续收益分配中,余某发现就案涉基金的收益款项,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未按照基金份额占比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行为,部分投资者甚至获得全部本金及收益的分配,但同样作为投资者的余某却并未获得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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