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针对制售盗版“加密狗”侵犯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罪的司法实践,强调了刑法与著作权法的衔接,以及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构罪标准及审查要件。首例制售盗版“加密狗”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有利于实现刑法对著作权的体系性保护,并为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独立构罪提供了立法基础。文章从法律界定、方式类型、入罪必要性和构罪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侵权前提、侵权例外、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罪量审查等要素,并强调了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作为量刑依据的重要性。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刑法与著作权法的衔接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有利于刑法与著作权法的衔接,实现刑法对著作权的体系性保护,并为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独立构罪提供了立法基础。
关键观点2: 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刑法学分析
文章讨论了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内涵和行为性质,强调了入罪的必要性,并指出无论是直接规避行为还是间接规避行为,都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
关键观点3: 构罪标准及要件审查
文章探讨了侵权要件和犯罪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罪量审查,并强调了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作为量刑依据的重要性。
关键观点4: 首例制售盗版“加密狗”案的影响
首例制售盗版“加密狗”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并强调了实现刑法与前置法著作权法修订的无缝衔接的重要性。
文章预览
欢迎光临 法官论坛 栏目 立足司法实践,从资深法官视角,剖析审判热点前沿问题,阐述司法管理焦点问题。 间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探析 —— 以首例制售盗版“加密狗”侵犯著作权罪案为例 高卫萍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摘要 故意规避权利人为保护其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行为,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被正式纳入到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制范畴,不仅有利于刑法与著作权法的衔接,扩大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范围,实现刑法对著作权的体系性保护,而且为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独立构罪提供了立法基础。即行为人提供用于避开或者破解权利人技术保护措施的技术手段、解析工具等,即使行为人未直接实施避开或者破解技术措施的侵权行为,但若达到刑法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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