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北京金融法院关于员工股票期权纠纷案,涉及股票期权授予、行权、收益支付等环节。员工代某行权后,公司未支付行权价款引发争议。法院认为,股票期权一旦行权,相应权利即受法律保护,公司需支付行权价款。此案明确了员工维权的标准和路径,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股票期权机制良性运行。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某网络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纠纷,涉及期权的授予、行权及收益支付。
关键观点2: 案件焦点
被授予股票期权激励的员工离职后,对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进行行权操作是否需要经过公司同意,公司是否可以撤销或变更已经行权的股票期权价款的给付。
关键观点3: 裁判要旨
股票期权一旦行权,相应权利即受法律保护,公司不能任意变更或撤销。员工通过平台自主行权后,应享有期权行权收益。
关键观点4: 法官说法
详细介绍了股票期权的性质、阶段特征以及在不同阶段的法律属性。强调了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重要性以及本案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键观点5: 诉讼攻略
提供了关于股票期权纠纷的诉讼策略和路径,强调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章预览
作者:李楠 方天皓 来源:北京金融法院 编者按 北京金融法院将提高办案质量、打造精品案件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导向,高水平搭建金融审判智库平台,成立域外法治研究小组和大数据分析小组,加强金融类案标准化审理,出台规则创设类案件管理、典型案例发布等系列制度规范,以审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在金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新类型金融纠纷比较集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占比较高,其中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今天“金典案例”栏目推出一期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供读者品鉴。 员工股票期权纠纷中“行权”的法律效果 ——代某诉某控股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代某入职某网络公司,自2008年1月起签署劳动合同。2015年及2016年,代某与某控股公司(某网络公司的上级公司)分别签订两份《股票期权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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