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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新《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人注册资本由完全认缴制变更为限期实缴制。 在限期实缴的资金压力下,以知识产权来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呼声日高,但知识产权出资并不是解决股东限期实缴资金压力的万金油。 本文将结合历次《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的演变以及我国现行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所涉税赋进行分析,暂不对知识产权出资中可能存在的出资不实风险进行分析。 目 录 一、历次《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规定 二、知识产权出资涉及的主要纳税义务分析 三、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出资递延纳税问题 四、首发上市企业知识产权出资涉税相关案例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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