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天同诉讼圈
商事诉讼的圈儿
今天看啥  ›  专栏  ›  天同诉讼圈

“逃废债务”与“债随物走”的博弈与互动——从一起最高院再审案探讨《企业改制规定》第七条的法律适用|办案手记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1-19 17:58
    

文章预览

文 /  李燕,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毅端,天同律师事务所辅庭律师    前言:由一起最高院再审案引发的思考 笔者最近在承办一起最高院再审案件,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改制规定》”)第7条的适用边界问题。 案件基本事实为:A公司因经营不善,向关联公司B公司出售其厂房、设备等资产,后因A公司拖欠C公司工程款,C公司在起诉A公司偿还工程款的同时将B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交易实际为逃废债务,应当适用“债随物走”规则承担连带责任,即《改制规定》第7条的规定:“ 企业以其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人,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共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