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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观点:公司对其分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10-2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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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诉讼与执行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理论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该条款是关于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规定,法人分支机构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法人承担。对于法人承担的是何种性质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663-664页)作了如下解读: “对于法人承担的是何种性质的责任,理论上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直接责任 ,即相对人对于分支机构所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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