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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樊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 证券法律评论》 (2024卷) 摘要: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为信托,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明确基金经理的法律地位,但是从立法目的、证监会意见以及投资者预期等方面来看,基金经理也应当被认为是基金的受托人,对投资者负有忠实义务。“老鼠仓”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反受托人忠实义务的行为,基金经理应将从中获得的违法收益归入到基金财产中,即承担归入责任。归入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了利用未公开信息行为、获得收益以及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归入责任的范围包括了违法收益和利息。由于归入责任之诉类似于股东派生诉讼,所以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机构无须承担归入责任。 关键词: 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信托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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