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四川省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5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万源市某镇人民政府在八台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内未经审批擅自建设道路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政府建设了一条长约500米、宽约5米的毛石路,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最终,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万源市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政府未经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道路
万源市某镇人民政府在八台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实施道路整治工程,但未取得相关审批同意,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
关键观点2: 行政处罚决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万源市某镇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一决定是基于《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规定。
关键观点3: 生态修复措施
万源市某镇人民政府已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采取复土复绿等生态修复措施,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从轻减免罚款的要求。
文章预览
9月9日,四川省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5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其中披露了“万源市某镇人民政府涉嫌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在八台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道路案”,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最终对该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介绍,2024年2月22日,达州市万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万源市某镇“龙潭河村景区大门至柏家坪道路整治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万源市某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工程,在八台山省级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开挖了一条长约500米,宽约5米的毛石路。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取得八台山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万源市某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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