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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支持存量资产盘活利用,解决拟盘活项目的规划、土地及不动产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市规划资源局等11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盘活存量资产解决历史遗留项目规划土地及不动产登记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经调查认定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低效用地和市盘活存量资产工作专班认定的存量资产中,各类已建设的商业、办公、工业、市政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等存量建筑,经属地区政府论证可盘活利用需予以保留的,可按本意见完善规划、土地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意见》明确了相关办理流程。要求各区政府加强对盘活利用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项目准入审查,严禁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区盘活存量工作牵头单位对按照本意见完善手续的盘活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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