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一篇关于机关法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返还协议是否有效的文章。文章引用了多个观点和法律规定,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文的关键词为:机关法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返还协议、合同效力、法律规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机关法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返还协议涉及的问题
本文探讨了机关法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返还协议的效力问题。该协议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和争议点,包括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是否扰乱市场秩序等。
关键观点2: 关于协议效力的不同观点
文章介绍了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该协议无效,另一种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无效观点主要从损害国家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违反预算制度、机关法人职能等方面论证。合法观点则主要从平等自愿、民事主体权利、交易过程等方面论证。
关键观点3: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机关法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返还协议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当事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键观点4: 相关法律规定
文章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原物权法、预算法等,这些规定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收益征收、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等方面,与本案的争议焦点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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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长约8600字,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机关法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返还协议是否有效? 关 键 词: 合同效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机关法人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如果该他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种情况下,各方当事人的争议是被执行人对他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而不是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因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执行人的债权,或者请求被执行人向他人主张债权。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❶ 2013年10月,C区政府(甲方)、A街道办(乙方)与B公司(丙方)就A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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