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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投行项目持续督导工作不足、对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审慎运用及独立核查不够、底稿不完善等,招商证券被出具警示函

投行wen言wen  · 公众号  ·  · 2024-08-17 09:43

主要观点总结

招商证券因投行项目业务问题被深圳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具体问题是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力度不足,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审慎运用及独立核查不够,底稿不完善等,违反了相关法规和规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招商证券被采取监管措施

招商证券因投资银行类业务问题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具体涉及投行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的多个问题。

关键观点2: 具体违规问题

招商证券在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审慎运用及独立核查、底稿完善等方面存在不足。

关键观点3: 违反的法规和规定

招商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关键观点4: 监管措施的执行和异议处理

深圳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如招商证券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文章预览

2024年8月,证监 会公开信息显示,因投行项目业务过程中的问题招商证券 被证监局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具体如下: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 部分投行项目持续督导工作存在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力度不足,对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审慎运用及独立核查不够,底稿不完善等问题 。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你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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