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民法九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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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 | 应当如何对待法律的沉默

民法九人行  · 公众号  ·  · 2024-07-28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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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标题下「民法九人行」可快速关注 应当如何对待法律的沉默 —— 以《合同编通则解释》为例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财经法学》2024年第4期    摘要 : 对待中国现行法的沉默,不宜囿于要么属于法外空间、要么使用反面推论的桎梏,可将法律漏洞纳入其中。 对越权代表订立的合同,在相对人为恶意时,不应采取反面推论的法技术确定其法律效力。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21 条第 1 款第 3 句所谓 “ 前述情形 ” ,究竟包括哪些情形,有澄清和确定的必要。 对以物抵债协议应首先区分以担保物抵债的协议和非以担保物抵债的协议,其次区分代物清偿和除此之外的以物抵债协议(新债清偿),以便容易、清晰地确定原债权债务关系是否自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和生效时归于消灭。 对当事人关于排除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约定,不宜一概否认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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