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提供了四个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的详细信息,包括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案例涉及不同情境下的非法捕捞行为,以及相关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吴某、黄某京、黄某晓非法捕捞水产品、陈某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各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并销售,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罚款。法院对非法捕捞和运输、销售环节的行为人均判处刑罚,实现全链条打击。
关键观点2: 张某喜非法捕捞水产品致人死亡案
被告人张某喜使用高压电鱼方法非法捕捞,导致一人触电身亡。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某喜有期徒刑。
关键观点3: 王某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被告人王某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但考虑到渔获物数量少、价值小且已被放回海域,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关键观点4: 张某星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张某星等人使用禁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并销售,法院除判决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连带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及生态修复费用,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
文章预览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 目录 一、吴某、黄某京、黄某晓非法捕捞水产品、陈某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二、张某喜非法捕捞水产品致人死亡案 三、王某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四、张某星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吴某、黄某京、黄某晓非法捕捞水产品、陈某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禁渔期期间,被告人吴某、黄某京、黄某晓等人在某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庄某某(另案处理)、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渔船接驳非法捕捞的螃蟹运送至附近海域,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快艇将非法捕捞的螃蟹运至海鲜市场码头,并经陆路运输至福州、深圳等地销售牟利。其中,2021年7月30日至8月2日,该团伙将价值45万元非法捕捞的螃蟹运至深圳市某海鲜市场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惜。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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