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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罗培新:论地方立法与上位法“不抵触”原则

华政法学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6-21 12:00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地方立法备案审查的重要性以及面临的挑战。首先,强调了地方立法在法制统一原则下的必要性,提出了地方立法必须处理好法制统一与区域差异的关系,并注重立法技术以实现价值判断。其次,文章通过详细分析地方立法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违法设定或变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增设义务或减损权利等,并探讨了地方立法如何避免与上位法相抵触。此外,文章还提出了对于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建议,包括基于“合目的性”理解“不抵触原则”、完善立法技术规范、推行审慎包容的审查理念等。最后,文章呼吁通过建立健全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提升备案审查能力。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地方立法在法制统一原则下的必要性

地方立法必须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同时考虑地方差异,注重立法技术以实现价值判断。

关键观点2: 地方立法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文章详细分析了地方立法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违法设定或变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增设义务或减损权利等,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关键观点3: 对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建议

文章提出了基于“合目的性”理解“不抵触原则”、完善立法技术规范、推行审慎包容的审查理念等具体建议,以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

关键观点4: 建立健全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机制

文章强调通过建立健全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提升备案审查能力。


文章预览

JUNE 21 作者:罗培新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责任编辑:王海军 全文已略去注释,如需 查看,请订阅《法学》 【内容摘要】 行政法上关于“瑕疵”的理解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能被补救的行政行为瑕疵,限于“行政上微小的缺点”,且仅限于行政行为在实施程序方面的瑕疵(即程序瑕疵),及在事实与证据方面、规范依据方面的瑕疵(属实体瑕疵)。面向程序瑕疵与实体瑕疵的补救机制,分别为补正制度与理由之替换,二者均产生治愈行政行为违法性的效果。但行为意义上的替换理由不等于结果意义上的理由之替换:前者仅在一定范围内才产生治愈违法性的效果。在我国,补正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时点被限于提起行政诉讼前,一旦进入诉讼阶段,补正的效果将被推翻。事实与证据、规范依据都属于可以为行政行为合法性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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