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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460 (图源网络 侵删)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面积等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在法院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其对拆迁补偿安置房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2012年,A村进行城中村改造,A村村委会与B建筑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及《拆迁补偿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内容及A村村委会应获得的安置补偿面积,所建房产中的E座一层商业房均为A村村委会所有。2018年,B建筑公司按约定将上述房产钥匙交给A村村委会,并形成了书面交接证明。后因安置房产未能办理不动产登记,A村村委会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建筑公司协助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A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2021年,因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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