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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韬伯著、金可可译 | 论积极违反契约

华政民商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8-12 14:2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论述了积极违反契约的学说及其法律后果,作者赫尔曼·史韬伯通过对学说与判例的精细检讨,提出了积极违反契约应类推第286条发生损害赔偿义务,于双务契约中应类推第326条发生解除权或主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史韬伯的学说对二十世纪给付障碍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被誉为法学上的伟大发现。文章还讨论了拒绝履行亦属积极违约的一种,债权人因此得进一步免于催告、备货之义务。作者通过详细论证,展示了积极违反契约的法律后果,并指出了其对于交易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积极违反契约的学说及其法律后果

赫尔曼·史韬伯提出,积极违反契约应类推第286条发生损害赔偿义务,于双务契约中应类推第326条发生解除权或主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该学说对二十世纪给付障碍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关键观点2: 拒绝履行亦属积极违约的一种

债权人因债务人的确定之履行拒绝,得免于催告、备货之义务,并可选择解除契约或主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关键观点3: 学说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史韬伯的学说不仅解决了法律上的争议,也为交易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展现了其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文章预览

论积极违反契约 作者:〔德〕赫尔曼·史韬伯 (原名萨穆埃尔·史韬伯,1856 年 - 1904 年) ,自 1882 年起在柏林从事律师实务,因宗教信仰原因未能接受柏林 大学教授席位,法律评论家。其于 1893 年创立的《德国商法典评注》具有极大影响,至 1933 年已出到第十四版,战后至今仍为人续写出版。其 于 1902 年发表本文,成为“积极违反契约”学说之创立者,被誉为“法学上之伟大发现”之一,对二十世纪给付障碍法的发展发生了巨大影响。 译者:金可可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译者注: 本译采用作者于1904年续写之最后版本: Hermann Staub, Die positiven Vertragsverletzungen,Berlin 1904。 该文后亦收录于Dr. Max Gehlen出版社1969年出版之下书: Rudolf von Jhering, Culpa in contrahendo, Hermann Staub,Die Positivien Vertragsverletzungen, Bad Homburg v. d. H. [u. a.] 1969. 旧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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