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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员工以邮件辞职、微信辞职有效吗?

兰台劳动  · 公众号  ·  · 2024-07-12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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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以邮件辞职、微信辞职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不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以口头、书面、微信、邮件等行式辞职,只要是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应有效。而邮件、微信辞职也是书面的一种呈现方式,实践操作中的难题是员工以邮件、微信辞职时用人单位如何进行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明确了微信记录、电子邮件属于电子证据,是证据的一种。只要微信记录、电子邮件能够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用人单位就能以这些记录作为员工主动辞职的证据。但由于电子证据证明发出主体为本人,未经过篡改等存在一定的举证难度,所以,需要通过其他材料进行补强。如员工以电子邮件、微信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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