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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帅(化名)与小美(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自确立恋爱关系至感情不和分手共半年时间。其间,小帅多次为小美自某平台订购餐饭及饮料,小美也多次给小帅发送衣服、饰品、化妆品等购物链接要求小帅代为付款,金额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经统计,二人恋爱期间,小帅通过某宝、某信为小美支付约三百多笔款项共计3万余元,小美几乎未为小帅支出。此外,小帅为小美购买的高档保健品约2万余元,小美已于分手时返还给小帅。现小帅认为小美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小帅在恋爱期间花费的3万余元。小美不予认可,认为剩余钱款系小帅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常情况下,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合理消费以及小额金钱给付,是以恋爱为目的自愿支出的费用,系赠与,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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