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法院认为,被告在视频中介绍的房屋装修工程实际上是原告装修设计的工程,并将该视频发布在其自行运营短视频平台中,被告的上述行为容易引人误解,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房屋装修工程是被告施工完成的,属于不实宣传。被告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被告的装修工程的性能、功能、质量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增加选择被告服务的可能性,减少原告的交易机会,对原告造成竞争上的不利。被告的上述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 | 湖南高院 作者 | 钟亚芝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在短视频平台进行引流宣传 已成为行业宣传的新风尚, 但也有装修公司“移花接木”, 将其他公司做的工程拍摄成视频 作为自己公司的项目进行宣传,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 湖南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