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围绕一起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展开,涉及姐姐与妹妹因孩子溺亡引发的赔偿争议。最终法院判决妹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江苏一对姐妹携子女到嵊泗旅游,在民宿泳池中因疏于照看,导致姐姐4岁的孩子溺水身亡。
关键观点2: 协议书签署
民宿老板因与安全责任问题,自愿赔偿70余万元。
关键观点3: 姐姐的诉讼
姐姐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约90万元,认为妹妹主观上存在过错。
关键观点4: 法院审查结果
法院认为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姐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监护转移的事实,妹妹在孩子嬉水过程中一直履行照看义务,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驳回姐姐的赔偿诉请。
关键观点5: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友善的精神内涵,应鼓励家人抑或陌生人彼此好意照看、好意帮助。在非故意或重大的过错情况下,“好意”并不应当承担责任,判决赔偿反而助长自私冷漠的社会风气。
文章预览
亲友之间互相帮助,是常有的事。但发生意外时,无偿帮助的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8月, 江苏一对姐妹携4名子女到嵊泗旅游。 当晚,姐妹二人陪同孩子在下榻的民宿泳池中嬉水, 因疏于照看,姐姐年仅4岁的孩子不幸溺水身亡。 事发后,姐姐与民宿老板在当地调解委员会组织下签署协议书, 民宿老板因安全责任问题,自愿赔偿70余万元。 同年9月5日,处理好孩子后事, 姐姐一纸诉状将同在事发现场的妹妹告上了法庭,要求妹妹赔偿约90万元。 嵊泗法院受理了此案。 姐姐表示,当时姐妹二人轮流看护孩子。现场,姐姐已告知妹妹,她会因咨询航班事宜离开一会儿。 其间,妹妹带着自己孩子离开现场去卫生间,致溺亡事件发生。 姐姐认为,妹妹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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