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引言 202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将 数据被定义为: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在数字经济中,几乎所有模态的信息都可以通过0—1二进制的电子数据形式进行转换、记录和处理,包括文本、图像、视频、音频,甚至味道、光谱、温度等都可以通过各类传感器设备采集并转化成计算机可读取、识别的电子数据用于科研分析。因此,数据与信息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二者密不可分。但是,它们面对的对象不同,基于0—1组合形式的电子数据是供电子计算机这样的设备读取的,而将0—1组合解码转化后所呈现的信息才是人类可以读取的。本文基于对数据特殊性的理解,就如何兼顾公平与效率对数据进行权利义务界分与治理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01 数据的特殊性 数据作为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与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