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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是否以次债务金额确定为前提

谈理说法  · 公众号  ·  · 2025-02-12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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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24421734@qq.com;法律咨询: 18710828321。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 2018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土建总承包工程补充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将某路段土建工程发包给B公司。并约定:工程全部完工支付至80%,双方结算后支付至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付清余款。2019年4月,B公司与C公司签订《土方项目合同》一份,约定B公司将上述项目中的土方工程转包给C公司。2021年12月10日,上述工程项目完工并竣工验收完成。 2022年8月,C公司以B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B公司向C公司支付工程款64万余元。因B公司无力清偿债务,C公司遂申请执行其对A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A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与B公司之间的结算尚未完成、B公司对其亦享有的到期债权金额亦无法确定。后C公司不服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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