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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回顾 施美凤于2006年1月9日入职星之光公司工作,双方于2014年1月6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施美凤的岗位为管理部科长。 2015年10月29日公司向施美凤邮寄一份《书面警告记录》,内容为施美凤擅自删除大量工作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损害,按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015年11月12日公司向施美凤邮寄第二份《书面警告记录》,内容为因施美凤交接工作怠慢及欺诈,按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015年11月公司向洛阳理工学院(2007年3月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与洛阳大学合并为洛阳理工学院)进行查询,同年11月11日该院教务处回复《关于施美凤学历的调查报告》: “档案室存档的高考录取审批表中 无此人录取信息 ;我校1998年也无电子商务专业;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中无此人学历信息”;附件包括1995年入学的江苏籍学生名单。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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