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涉及上诉人丹阳市界牌镇瑰香芙家居用品厂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的纠纷。黄某某委托取证人员通过询问、发送产品图片等方式诱导瑰香芙家居用品厂实施侵权行为。法院认定黄某某的取证方式属于'犯意诱发型'取证,证据不应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传递了司法鼓励正当合法维权、否定不诚信'钓鱼'维权的立场。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基本案情
黄某某委托取证人员询问瑰香芙家居用品厂是否有特定产品,客服告知有货并发送链接,后该产品被认定为侵权。
关键观点2: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黄某某的取证方式属于'犯意诱发型',证据不应采纳。
关键观点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明确以诱导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侵权的证据。
文章预览
—— 上诉人丹阳市界牌镇瑰香芙家居用品厂 与被上诉人 黄某某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某系“U盘”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委托的取证人员询问丹阳市界牌镇瑰某某家居用品厂(以下简称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店铺客服是否有名称为“创意花纹U盘复古”的产品,并发送了相关图片。客服告知有货,并发送该款产品链接,取证人员下单后,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在其他平台购买“创意花纹U盘复古实用礼品收藏”一个并发送给取证人员,收货地址与取证人员预留地址一致。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构成近似设计。 法院认为,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原本没有销售、许诺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在黄某某委托的取证人员通过提出购买需求、发送产品图片及名称等方式进行诱导后,才实施了侵权行为。结合瑰某某家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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