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债券虚假陈述中投资者损失计算的争议,指出虽有《债券会议纪要》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两项文件,但二者提供的计算方法差异较大。文章认为应依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损失,将债券虚假陈述定性为侵权纠纷,遵循“填平原则”,并充分考虑股票、债券市场的差异,妥善认定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同时,文章对债券虚假陈述损失计算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以“大连机床案”与“山东胜通案”为例进行说明,认为在债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诸多构成要件中,最难的问题便是如何计算持有虚假陈述债券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并提出了在司法审判中应如何审慎考量投资损失的计算。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债券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争议
目前存在《债券会议纪要》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两项文件,其计算方法存在差异。
关键观点2: 债券虚假陈述应依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损失
文章认为应以《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损失,遵循“填平原则”,考虑股票、债券市场的差异,确定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关键观点3: 债券虚假陈述的定性
文章将债券虚假陈述定性为侵权纠纷,强调应依据投资者的实际损失确定发行人的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4: 债券虚假陈述损失计算的具体分析
文章对债券虚假陈述损失计算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以“大连机床案”与“山东胜通案”为例,讨论了如何计算持有虚假陈述债券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关键观点5: 司法审判中的审慎考量
文章认为在司法审判中应审慎考量投资损失的计算,确保投资者损失得到合理赔偿。
文章预览
文 / 李姝晨, 樊健;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注:本文原载于《投资者》2023年第24辑147页,期刊栏目: 案例探析 摘要: 债券虚假陈述中的投资者损失计算争议较大,目前虽有《债券会议纪要》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两项文件,但二者提供了差别迥异的投资损失计算方法。 为明确债券虚假陈述中投资损失计算的规则,需要妥善处理《债券会议纪要》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两项文件的适用关系,应以《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计算债券虚假陈述投资损失,将债券虚假陈述定性为侵权纠纷,遵循“填平原则”。 同时,充分考虑股票、债券市场的差异,妥善认定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对于在有效市场上公开竞价交易的债券,以基准日的平均收盘价作为债券真实价格的基准; 对于非公开竞价交易的债券,应通过债券定价的基本逻辑,借助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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