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松铃电器燃具有限公司、甘某某、陈某某、成都红年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裁判要旨和结果。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第17886867A号“华为”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用于手机、智能手机等商品。
被告在抽油烟机、热水器、燃气灶等商品上使用“vavi华为”“华为科技”“华为厨卫”“华为厨电”等,构成侵权。
关键观点2: 被告在先使用的“华为”、“VAVI华为”等商标已宣告无效,且因不具有合法性,主张的在先使用不能成立。
法院支持了华为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并判决被告赔偿合理开支。
关键观点3: 被告宣传中使用虚假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考虑被告侵权规模、时间长、主观恶意等因素,判决全额支持了华为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
文章预览
——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松铃电器燃具有限公司、甘某某、陈某某、成都红年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1.第17886867A号“华为”商标构成“手机”、“智能手机”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 被告在生产、销售的抽油烟机、热水器、燃气灶等被诉侵权产品及外包装处使用“vavi华为” ”华为科技“”华为厨卫“华为厨电”等,构成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复制模仿“华为”驰名商标。 3. 关于在先使用抗辩,被告在先使用的“华为”、“VAVI华为”等商标已经行政和法律程序宣告无效,该商标权自始无效。被告主张的在先使用时间是2012年2月,但华为公司的“华为”商标早在1996年就具有很高知名度,且被告商标被无效宣传的原因本就是不具有合法性,该商标是用不正当授权取得注册,具有明显抄袭模仿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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