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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北京某服装店、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 被上诉人北京玫瑰坊时装定制有限责任公司 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对于涉案褂裙图案组合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本院认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该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和智力成果的特征。其中独创性是判断某一客体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仅及于独创性表达,若某客体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不意味着其中侵权不内容都被权利人垄断,其中所包含的思想、公有领域表达等非独创性表达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从而防止因著作权过大的保护范围妨碍表达自由,真正发挥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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