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讨论了我国民法中不当得利法的体系重构,特别是合同无效、撤销后的法律效果,并对比了德国不当得利法的形成与特点。文章认为,德国不当得利法并非完全总结于交易实践,而是人为创设的产物,缺乏体系性。文章提出,应区分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与多人关系不当得利三大类型,并对合同撤销与无效后的返还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文章讨论了得利丧失抗辩的适用,以及物权性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此外,文章还探讨了所有人—占有人规则与不当得利返还的关联,并提出了对中国不当得利法体系的设想。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德国不当得利法的形成与特点
德国不当得利法并非完全总结于交易实践,而是人为创设的产物,缺乏体系性。
关键观点2: 不当得利法的分类
应区分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与多人关系不当得利三大类型,并对合同撤销与无效后的返还进行详细分析。
关键观点3: 得利丧失抗辩的适用
得利丧失抗辩是一个跨越不同类型返还责任的通用制度,普遍适用于各类不同的返还场景,进而构成了返还法、尤其是不当得利法独立性的根据。
关键观点4: 物权性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
物权性不当得利返还制度允许财产权人就被无权处分的财产追及地请求返还,且该返还请求权不受返还义务人破产的影响。
关键观点5: 所有人—占有人规则与不当得利返还的关联
文章提出,可忽略德国民法意义上的“所有人—占有人关系”制度而代之以不当得利制度,并探讨了所有人—占有人规则与不当得利返还的关联。
文章预览
点击标题下「民法九人行」可快速关注 不当得利法的体系重构 ——兼论合同无效、撤销后的法律效果 许德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6期 摘要 : 对我国 对我国有重大影响的德国不当得利法并非完全总结于交易实践,而是法典化过程中人为创设的产物,是不同类型返还义务的集合而不具有体系性、整体性。从构成要件来看,“给付”概念内涵模糊,不能妥当处理多人关系不当得利,也不足以支撑起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的区分;就破产处置而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不当得利的返还,并不应一律作为普通债权对待,而应在价值权衡的基础上,必要时赋予其优先受偿的地位。能够支撑起不当得利法独立性的,主要是不当得利法有关返还内容的规定及影响返还内容的得利丧失抗辩、强迫得利等制度。在解构传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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