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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精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转载自“中国法律评论”官方微信公众号,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1期专论二(第92-104页),原文19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 注:北京市社科基金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人工智能综合治理体系:安全创新与保障”(24DTR051)的阶段性成果。 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高质量供给直接关系到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提升。尽管学界针对训练数据供给问题试图通过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履行等方式纾解训练数据供给的制度障碍,但未能从促进科技创新的视角论及如何实现训练数据的高质量供给的问题。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高质量供给的法律内涵是市场供给的训练数据本身满足“质”和“量”的要求,同时,训练数据供给方式、供给渠道具有多元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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